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
强调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
(二)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本次修订不再区分主要的继续教育形式,而是将“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并列,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同时引入了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或考试、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或考试、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类知识大赛等继续教育形式。
(三)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学分制。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同时,对于“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两种继续教育形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制计量标准。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学分管理。
现行《继续教育规定》没有明确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如果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针对这一客观现实,《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应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强调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如果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应当在调出地完成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果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则分别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超过3个月与否,做出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方法。
增加了另一种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方法,即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有关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与此相对应,《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应增加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应当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是明确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六)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保留现有四种行为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了一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