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基本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基本准则》的背景。
答: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这一体系是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为财政资金的运行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会计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二是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等纷纷呼吁,要求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能够真实反映政府“家底”、绩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政府会计体系,审计署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以下称《改革方案》),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其中,制定出台《基本准则》是《改革方案》确定的2015年应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财政部高度重视政府会计准则建设工作,多年来,在推动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开展国际经验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通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修订、政府会计改革试点等,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问:制定出台《基本准则》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制定出台《基本准则》,是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政府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基本准则》继承了多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吸收了当代政府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当前政府会计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体现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动态,从不同角度明确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基本原则和方法,构建起了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概念体系,为整合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制度体系,建立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可理解性。
二是有利于夯实财政管理基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准则》在完善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功能的同时,强化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在政府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概念、信息质量特征,都做出了重新界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保证政府资产、负债等信息得以如实记录、完整反映,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资产管理和控制债务风险,有利于健全预算管理基础,对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有利于准确反映政府运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绩效。《基本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了收入和费用要素,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引入成本、绩效等先进理念,能够合理归集、反映政府的运行费用和履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部门、单位等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有利于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为科学开展考评政府绩效提供扎实有效的信息基础。
四是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基本准则》确立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体系,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同时提供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能够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状况,显著提升财政透明度,满足权力机关、社会公众等对政府财政财务信息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需求,从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和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问:制定《基本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制定《基本准则》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理清思路。《改革方案》提出,在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时,要推进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基本准则》的制定思路完全遵循了《改革方案》的要求,先构建政府会计的基本框架,以后再逐步完善整个体系。
二是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经验,借鉴了国外有关政府会计改革的最新理论成果。
三是继承发展、改革创新。充分吸收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坚持理论和制度创新,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准确反映财务会计信息。同时,注重与预算管理等要求相衔接、相协调。
四是科学立法、公开透明。严格遵循部门规章和会计标准制定程序,按照立法计划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和深入沟通,直到达成共识。
问:《基本准则》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根据《改革方案》,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组成。基本准则主要对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础,以及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做出规定。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政府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便于会计人员进行日常核算。
《基本准则》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标准。
问:请介绍一下《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基本准则》共六章62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会计体系与核算基础、基本准则定位、报告目标和使用者、会计基本假设和记账方法等。
第二章为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明确了政府会计信息应当满足的7个方面质量要求,即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第三章为政府预算会计要素,规定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标准,以及列示要求。
第四章为政府财务会计要素,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要求。
第五章为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规定了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定义、主要内容和构成。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相关基本概念的定义,明确了施行日期。
问:《基本准则》有哪些重大制度理论创新?
答:《基本准则》是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相对于实行多年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基本准则》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即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前者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后者实行权责发生制。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基本准则》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其中,首次提出收入、费用两个要素,有别于现行预算会计中的收入和支出要素,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运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资源管理能力和绩效。同时,按照政府会计改革最新理论成果对资产、负债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基本准则》针对每个会计要素,规范了其定义和确认标准,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特别是,《基本准则》对政府资产和负债进行界定时,充分考虑了当前财政管理的需要,比如,在界定政府资产时,特别强调了“服务潜力”,除了自用的固定资产等以外,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纳入政府会计核算范围;对政府负债进行界定时,强调了“现时义务”,将政府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预计负债也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基本准则》提出,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同时,《基本准则》强调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即政府会计主体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计量属性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这样规定,既体现了资产负债计量的前瞻性,也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实务的现状。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基本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除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外,至少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强调,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问:《基本准则》的实施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带来哪些显著变化?
答:《基本准则》是政府会计领域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实施《基本准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将带来以下显著变化:
一是将进一步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基本准则》要求按收付实现制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进行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对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示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全面、规范地会计处理,不断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二是将夯实单位财务管理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施《基本准则》,有助于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各项预算管理要求,规范收支行为,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全面、真实反映增量和存量资产的状况,夯实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完善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增强公共管理意识,实现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将准确反映单位运行成本,科学评价单位绩效。《基本准则》要求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耗费,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并要求编制收入费用表,合理归集、反映单位的运行费用和履职成本,从而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四是将全面反映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提高单位财务透明度。《基本准则》要求单位在编制决算报告的同时,还要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内的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各部门还要按规定合并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部门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部门整体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和公开。《基本准则》的实施,将显著提升单位财务透明度。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基本准则》?
答:《基本准则》相对于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 ,在会计理念、核算基础、会计处理原则和报告披露要求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基本准则》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是要组织好《基本准则》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单位财会及相关人员全面理解《基本准则》,准确掌握《基本准则》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
三是要加强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政府具体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出台,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
四是要规范和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扎实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此外,要以《基本准则》实施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使之成为管控风险、防范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防火墙”,确保《基本准则》及其相关具体准则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问:《基本准则》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贯彻和执行?
答:《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基本准则》,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基本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准确理解和认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准确把握《基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和精神实质。
二是根据《基本准则》加快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三是积极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加快制定出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修订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等,保证《基本准则》及其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5年10月23日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 入
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十五条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 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四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